专利权人被侵权了肯定是要到法院起诉的,但是总是因为这样那样的事情耽误了,那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A公司于2010年3月申请了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设备”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5月获得授权。2015年12月,A公司发现竞争对手B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B公司认为,A公司在2015年12月就知道我司侵权行为,但在2018年8月才提起诉讼,至今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只同意停止侵权,不同意赔偿损失。
请问:B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述时效期间为三年。于《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关于诉讼时效计算的指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满二年的,不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如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时尚未满二年的,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即延长至三年。
本案中,2015年12月,A公司发现B公司的侵权行为,其在2017年10月1日时尚未满二年,因此,根据《民法总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即至2018年12月止。A公司在2018年8月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B公司对其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权利,从时效制度角度来看,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则适用诉讼时效,赔偿额为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的侵权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