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或者企业的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具体措施,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蹭热度或者打知名度就采取恶意专利诉讼的形式来攻击竞争对手,这样的行为合法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A公司是一家电风扇生产企业,成立于1997年。由于A公司生产的“达×乐”牌电风扇质量好、性价比高,很受市场欢迎。B公司生产的“乐×丰”牌电风扇质量也很好,但由于没有品牌知名度,因此产品销量一直欠佳。为打开销路,B公司故意以A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万元。B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后,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向A公司提出10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诉讼。受诉讼事件影响,数十位客户提出与A公司解除合同。
请问:B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本案涉及通过恶意提起专利诉讼攻击竞争对手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所谓恶意诉讼,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界一般认为,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B公司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并且在法院受理后,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向A公司提出10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尝,主观上是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具有明显的恶意。由于B公司恶意诉讼对A公司造成了客户与其解除合同的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恶意诉讼的被控侵权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综上,B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企业如遭遇到专利恶意诉讼,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可以举证专利本身是否属于恶意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本身属于恶意申请,那么其依据恶意申请的专利起诉同行业竞争对手就更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比如,申请人在其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且没有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在社会上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其主观状态是缺乏诚实信用的,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是恶意申请。但需要说明的是,在认定权利取得是否有恶意的时候,不能够以无效或者撤销的理由为依据。
(2)当事人的背景,包括其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如伪造证据,或者为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竞争对手。
(3)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情形也可证明其恶意,如原告在某些场合曾经向他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诉称他人侵权。
《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我是专业律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