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是一个伤害性很大的东西,俗话说的好“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是这样的,有些企业被竞争对手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小的降低用户信任度,大的有可能面临破产危机,这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么?
甲公司是一家网络科技企业,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服务。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两公司的业务来源主要来自网络广告。自2018年1月起,乙公司为获取更多订单,于是匿名在网上发布了很多贴子,主要内容涉及甲公司欺骗客户、收费责、服务差等,当客户在网上搜索甲公司的公司名称时,这些帖子就会出现在客户面前。由于网上存在这些不实信息,甲公司的业务下降了60%。
请问:甲公司应该如何维权?
本案涉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低毁竞争对手,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乙公司为获取订单,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低毁甲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商誉,可以积极收集并保全证据,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乙公司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甲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乙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与普通主体低毁企业商誉的行为相比较,由竞争对手实施的低毁商誉行为,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大的破坏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可以利用企业的财力和在商界的影响,动用各种宣传手段,对侵害对象造成更广泛、更深的损害。企业遭受到此种侵权时,建议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关于如何收集证据?建议如下:
(1)对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截图并且公证。
(2)收集与虚假信息相应的反驳证据。
(3)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投诉反映,由公安机关向网站管理机构提请调查,由公安机关核实匿名者的网络注册信息。
(4)取得以上证据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证据专业性较强,如果案件标的较大,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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