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们生活中很多东西都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创意跑步图路线。那么问题来了,像这样的创意跑步图能否申请著作权登记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吧。
徐某是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平时热爱跑步并用手机App记录跑步路线。
2017年8月10日的早晨,徐某在广州某公园成功跑出了一朵木棉花形状的跑步路线图。徐某的“木棉花”创意跑图在跑友间传播开后,很快便刷爆了朋友圈,一些社会跑团和商家甚至未经任何交涉和同意便开展跑“木棉花”的主题活动,甚至有人用这张创意跑图参与网上的微信投票来获取奖品。
徐某意识到“木棉花”创意跑图是有商业价值的,于是打算到国家版权部门办理著作权登记,以防止创意成果被他人抢走。
请问:“木棉花”创意跑图可否申请著作权登记?
本案涉及的是创意跑图是否构成作品,能否依法办理著作权登记的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于现实中的智力成果均需以某种载体呈现,亦在理论上均可以复制,但是可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不都是作品,故独创性是智力成果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是判断智力创作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义上作品的关键。我国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据此,著作权法律所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本身,也不思想的载体。例如,同样表现玫瑰花的作品,水墨画、油画、刺绣因其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可以申请不同的著作权登记。
本案中,徐某的“木棉花”创意跑图只要具备一定高度的独创性,且可以重复复制,就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目前已有创意跑步路线图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是著作权登记并不表示该登记著作权人获得了相应作品的著作权,依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出现与事实不符、重复登记等法定情况时,著作权登记可以被撤销。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17年修正)第九条 第二款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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