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扩大,很多企业都是跨国合作,设计、生产、销售等一系列东西都不一定在一个国家,今天我们要看的问题就是关于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的跨国合作侵权问题,下面就跟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美国B公司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2005年在美国申请了专利,现想与中国A公司合作,授权中国A公司在中国国内利用该专利技术方案生产产品,并在中国国内销售。但经查询,发现在2010年国内已有近似的实用新型专利,A公司担心如果使用该技术方案在国内生产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存在侵权风险。
请问:A公司的担忧是否成立?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国外专利在国内的法律效力问题。
专利是具有地域性的,一个专利在该国家申请了,才在该国家有专利保护权到了其他国家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美国B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在美国申请的,因此该项专利术方案在美国受到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未经美国B公司的许可在美国使用生产和销售了与该项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都构成侵权。
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即便美国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也不等同于在中国就有专利权,本案中美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就上述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因此美国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就不会受到中国专利法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未经美国B公司的许可,在中国使用、生产和销售该项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将不被认为构成中国专利法上的侵权。
但如果国内有与美国B公司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近似的实用新型专利,经技术比对,美国B公司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均落在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保护围内的话,中国A公司在国内使用美国B公司的技术方案在国内生产产品,确实会存在对国内近似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风险。
或许会有人问,实用新型专利讲求新颖性,为何同一项技术方案可以在两个国家申请专利?要澄清一下,实用新型确实要讲求新颖性,但由于在我国对实用新型授权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难免会出现对先有技术核查的遗漏,但我国专利法也同时规定,任何人如对已授权的专利有异议的,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
鉴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如有海外拓展和发展计划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还需提前做好专利保护范围扩大的准备工作,一般有两种方式:
(1)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均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是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一种“国际化”专利申请(PCT是一份拥有超过152个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中国、美国都是成员国),通过只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而不是分别向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即可请求在为数众多的国家对其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保护。
本案中,如果美国公司依据PCT对其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申请国际专利,即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52个国家获得保护,如果未经授权使用该专利,即便是中国A公司使用该专利,也将构成侵权。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