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证书有什么区别么?他们对于企业来说哪个比较重要呢?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甲公司由石某与谭某共同创办,主要经营卫浴产品。2015年3月,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项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2016年5月,甲公司成功取得专利证书。2017年1月,甲公司地址变更。石某认为,专利如果做了变更、转让、抵押等一系列的活动,在专利证书上不会体现,建议申请办理专利登记薄制本,因为专利权人的相关信息、专利权的状态是否变动、专利是否被无效宣告等都会记录在这个登记簿上。谭某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薄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没有必要花时间去办理专利登记薄副本。
请问:甲公司有必要去办理专利登记薄副本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登记簿和专利证书的区别。
一般来说,跟专利有关的副本包括专利证书副本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通常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第一专利权人颁发一份专利证,但当一件获权专利拥有多个共同专利权人的时候,如果其他共同权利人也需要专利证书的,那么是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登记薄副本,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项专利权利时建立的专利登记薄的副本。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而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但专利的法律状态却是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证书的本质则是一种权利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本质是一种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其价值在衡量专利权价值层面,不亚于甚至超过了专利证书本身的价值。
本案中,按照谭某的说法,只是在授予专利权时,专利证书与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但在专利权授予之后,如果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变更,则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虽然甲公司已有专利证书,但其在取得专利证书后进行过经营地址变更,而此变更信息只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因此,甲公司需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如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变更后,建议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理由为:
(1)专利证书只下发一次,若专利权人不慎遗失,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以补发。此时,专利权人可通过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拥有专利权的证明。
(2)专利证书只能反映专利授权时的信息,而专利登记簿副本还记录了专利授权后发生的法律状态或其他事项的变更信息,如专利权的转移、无效宣告、终止、质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名称、地址的变更等。
(3)此外,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便于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诉讼、上市、行政执法和海关备案等。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