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总是会遇到专利被驳回的各种情形,总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那么专利申请人对专利驳回不服怎么办?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一聊专利驳回复审的那些事儿。
A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安全前沿技术研究的科技公司,2016年8月,A公通过某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了一种涉及信息搜索与发布方法的发明专利。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适用于互联网检索,解决了通用性搜索引擎功能局限性问题,实现了按照用户习惯的要求定向精确地进行信息发布。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A公司的专利申请。A公司拿着一纸驳回决定书,每天志怎不安,心焚似火,不知道如何是好。
请问:A公司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如何救济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仅能选择专利复审。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除这两大类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
若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司法程序救济。
本案中,A公司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法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如收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要轻易放弃,要坚持申请复审(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是救济被驳回申请的唯一途径。只有申请复审,才有机会获得成功,何况申请专利复审的费用比较低,一旦复审成功,今后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收益。再有,通过复审,可以帮助申请人找到真正的创新点,使得专利权更稳定,有价值的发明点更突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第五条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