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作的好好的,突然有一天被告知自己的商标不能用了,还要求停止侵权。这种情况就在一个主播身上发生了,那就是“敬汉卿”,那么在法律上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就没有人管么?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跟着一个案例来看看这个问题吧。
2002年,高某与妻子林某创办第一家“果×美”甜品店。从2009年开始,甜品店经营效益越来越好,每年创收可达30万元。高某身边的亲威、同学、朋友得知后纷纷表示加置开分店。截至2014年8月,“果×美”甜品店已拥有20家加盟店。2014年9月,为实现连锁化品牌经营,高某找当地商标公司洽谈商标注册事宜。让高某没想到的是,“果×美”商标于2014年5月已被本地某甜品店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郭某。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高某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是企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被他人抢注商标后如何维权的问题。
由于我国商标权采取注册获得制,而非使用获得制,因此在先注册成功的主体就是商标权人。尤其是当商标被抢注后,在先使用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注册商标权归自己所有,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本案中,高某作为在先使用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维护权利:
(1)在公告期提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在先使用人可以在这一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宣告商标无效。
通常情况下,在先使用人知道商标被抢注,但又过了公告异议期的,可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申请撤销。
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协商解决。
双方可协商注册商标转让事宜。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转让注册商标需核准,并经过商标局公告,受让人才享有注册商标权。
为防范商标被抢注以及如果被抢注后如何更好地维权,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增强商标注册意识,提前进行商标规划。企业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必须提前对企业商标进行规划和战略布局,先注册后使用,以免遭商标被抢注的厄运。
(2)做好商标和版权的双重保护。可将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办理版权登记,确保著作权的在先权利。
(3)密切关注商标检索。对自身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注意定期进行商标检索,及时发现是否有被抢注的现象,以便及时维权。
(4)注意收集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
务必注意收集和保存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以证明该商标在先使用或有一定的影响力。此证据材料可为: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销售区域范围、销售渠道、方式;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该商标的最早创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该商标的获奖情况等。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渐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育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