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阿里”、“京东”、“腾讯”、“百度”是我国四家互联网知名企业的简称,也是四家企业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阿京腾百” 商标由“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首字组合而成,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合理的使用意图。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京腾百” 商标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四家互联网知名企业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阿京腾百” 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该商标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主要是解决某些标志本身具有反动、色情等不良影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阿京腾百”虽然有傍名牌的嫌疑,但是损害的也仅仅是“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私人企业利益,并没有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依据进行驳回。
例如北京高院在“亚平YAPING及图”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中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亚平”及图构成,该商标标志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乒乓球拍,该商标标志中的文字部分“亚平”的发音与“邓亚萍”相近似,相关公众可能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邓亚萍存在某种关联,但这种后果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争议商标的注册仅仅涉及是否损害邓亚萍本人的民事权益的问题,属于特定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对于不良影响的规定不能扩大化,例如商标局在“贵夫人”商标案中认为,“贵夫人”一词是对妇女的尊称,属中性词汇,不宜视为不良文化现象予以清理整顿。
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更多的是来源于使用。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如果为了吸引眼球,过度标新立异或者傍名牌,很有可能注册不成功。
实践中,还有以下商标被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没有注册成功:“财神爷”(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福尔摩萨”(葡萄牙侵占我国台湾省时对台湾的蔑称),“二房佳酿”,“红木大会堂”,“叫了只鸡”,“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李文亮”,“南霸天”,“北霸天”,“流氓”,“坏蛋”,“王八蛋”,“成吉思汗”,“911”,“918”,“五四”,“南方蛮子”,“东亚病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