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名字右上角加R标志是很多企业商标都有,但是商标注册证如果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这样加合适么?答案是不行的,因为商标还没有批准下来,这是不可以加R标志的。今天银隆律所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探讨下这个问题吧。
A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型企业,由徐某与孙某共同创办。2013年6月,A公司委托商标公司注册“百×福”商标,商标类别为第25类,申请使用商品为:衣物、婴儿纺织用品、特种运动服装、不透水服装、戏装、鞋、帽、袜、手套、腰带。2014年10月,A公司收到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2016年3月,A公司生产了一批“百×福”牌围巾。
对于能否在国巾包装上印上®标志,徐某与孙某两人产生分歧。徐某认为:“百×福”已注册第25类商标,围巾是该类别包含的商品,当然可以印上®标志孙某认为:“虽然我们已注册第25类商标,但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围巾因此我们不能加上®标志。”
请问:“百×福”牌围巾可以在商标名字右上角加®标志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商标的使用范围以及注册商标的标记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违和®。但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的,则是不允许的,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我国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作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使用范围的选定标准。《区分表》中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指出了归入本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了说明。《区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注册商标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群名称、项目编号。
本案中,“百×福”虽然在“商品类别”上注册了第25类,但其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上注册的是“衣物、婴儿纺织用品、特种运动服装、不透水服装、戏装、鞋、帽、袜、手套、腰带”,并没有“围巾”。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准,即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因此,“百×福”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围巾上,即不能在“百×福”右上角加®。
企业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商标的使用超出这一具体明确的范围,即构成超范围使用,会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商标权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如果商标权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处理。在该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在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注册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那么该种超范围使用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赔偿损失等行政、民事责任,更有甚者,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为防止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进行商标战略布局,结合企业的商业发展前景,深谋远虑。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至少应在这些方面占据势力范围:覆盖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囊括企业未来的业务范围、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
我们日常的商品分类与《区分表》中的商品分类不尽相同,因此有很多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项目容易混消,企业注册商标时,也要注意在易混消的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