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爸爸、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姐姐....为了保护阿里巴巴主商标,阿里集团注册了一系列的近似商标来做商标防御,其他企业也想着这样去保护主商标,这样的措施有用么?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近似商标防御的那些事儿。
2016年8月,吴某与徐某一起创办某科技公司,吴某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徐某负责公司技术。2016年9月,徐某在其核心商品上提出注册“酷×哈”文字标。吴某十分看好这个商标名字,相信该商标名字未来能成为一个国际知名品牌。因此,吴某建议在其核心商品上将“哈×酷”“酷哈×”“酷笑笑”“”乐”“酷X美”等文字也注册成商标,防止他人注册与“酷×哈”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徐某表示坚决反对,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
请问:吴某的想法有道理吗?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商标注册中的商标战略布局问题。因市面上,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地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造成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故此,企业注册商标的,最好提前做好商标战略布局,除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外,还需注意防御。
本案中吴某的建议涉及的就是是否注册联合商标对主商标进行防御的问题。
所谓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某个商标及与其近似的若干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并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近似商标,即为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有其必要性:
(1)实践中,商标近似审查,主要是主观判断,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一些在商标所有人看来与其主商标近似易混淆的商标,在商标局审查员的眼中或许与主商标并不近似,继而可能获得核准注册。基于该原因,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在他人企图抢注近似商标前,首先提交近似商标注册以防止他人的不正当注册,不失为一种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
(2)联合商标的注册不仅可以起到积极防卫作用,有效阻止他人注册使用近似商标,而且也可以起到商标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企业可以调整商标策略将备用商标推出使用。
因此,本案中,吴某建议注册联合商标,是站在企业商标战略布局的角度上提议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企业自身对主商标的保护。
联合商标有利于企业对主商标的防御,在具体运用和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主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主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与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3)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有效性。
(4)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其注册目的不在于使用,而是对主商标进行事先保护。因此,不可避免地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商标连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发生冲突,存在着被撤销的风险。因此,为保持联合商标的有效性,注意保留使用的记录。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企业知识产权痛点法律问题解决之道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做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