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在知识产权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尤为猖獗,今天我们要看的案例就是商标代理机构以“不能注册为由”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呢?下面银隆律所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A公司是一家专业箱包公司,由于产品实用、性价比高,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为推出一个高档箱包品牌,A公司决定注册一个新商标。2017年6月1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了一个品牌商标名字。B公司是本地一家大型的知识产权公司,其与A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关系。次日,A公司到B公司办理商标注册委托代理手续时,被B公司总经理周某告知商标无法注册。基于对B公司的信任,A公司没有主动联系其他商标代理公司进行论证,放弃对该商标名字的注册。
2017年7月,A公司收到一份匿名邮件,内容大意为:A公司原来想申请注册的商标名字可以注册,现该商标名字已由周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注册(周某在C公司的股权由另一人代持,十分隐秘)。A公司找周某质问时,周某说:“我不是C公司的股东,别人注册什么商标是别人的事,我无权干涉。”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如何维权?
本案涉及的是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商标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案中,A公司遇到的问题是其商标名字并非被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而是被商标代理机构专门另设的C公司抢注。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标的目的并不是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牟利。事实上其抢注注册商标后也并不真正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在A公司的商标名字已被商标代理机构另设的C公司抢注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向国家商标局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抢注了商标,救济方法与建议如下:
(1)在公告期提异议。
(2)宣告商标无效。通常情况下,商标被抢注已过了公告异议期的,可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3)申请撤销。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该定的说明》
二、具体决定
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要规物以皮后的这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事业,不于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