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广告公司,客户委托我做广告宣传策划,里面的内容都是客户给我提供的,为什么我的客户涉嫌虚假宣传,而我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今天就带着这位网友的留言一起来看看虚假宣传方面的问题吧。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10月,A公司在某房地产门户网站打出旗下某楼盘“距市中心广场仅30分钟车程”的广告宣传。叶某看广告后,立即前往售楼处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叶某从市中心广场坐楼巴到楼盘后,发现“距市中心广场仅30分钟车程”是汽车以时速100公里匀速行驶下的理想状态,而且中途还不能停车,如果自己开车,至少需要50分钟才能到。为此,叶某将A公司与某房地产门户网站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与赔偿损失1万元。某房地产门户网站负责人辩称,广告内容如果违法,责任应由广告主A公司承担责任,与我司无关。
请问:某房地产门户网站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涉及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门户网站作为广告发布者,需要对广告的内容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广告不得发布,房地产门户网站应当核验“距市中心广场仅30分钟车程”是否属实,其息于履行审查义务,属于“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情形。因此,某房地产门户网站需要对叶某因受该虚假广告误导而购买了涉案房屋,要求退房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专门从事商业广告发布的企业,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呢?建议如下:
(1)对于广告主需要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避免因疏忽或者懈息发布了存在明显缺陷的产品。
(2)建立健全的广告审查机制,包括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尤其对于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的证据要妥善保管,避免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因证据毁损丢失而承担不利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内容。对内容不将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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