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称一直是公司设立的一个重点,就像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有一个名字,但是有些时候大家都知道的是盗用他人公司名称触犯法律的,那么盗用他人公司名称要承担何种责任?今天就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法律解释吧。
甲公司是一家装修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蒋某曾是甲公司的营销总监,后因故离职。2018年6月,蒋某自己组建一支装修队,为争取大客户,蒋某经常以甲公司名义招揽生意。2018年11月,乙公司欲装修宿舍大楼,因过去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就直接找蒋某联系洽谈装修事项。双方谈妥后,蒋某谎称获得甲公司授权与乙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乙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向蒋某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2018年12月,乙公司发现蒋某已离开甲公司,于是要求与蒋某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30万元首付款。经多次协商,蒋某坚决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乙公司遂将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首付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
请问:蒋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员工冒用企业名称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以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且该企业名称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系混淆行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要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或者罚款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蒋某曾是甲公司营销总监,离职后私刻甲公司的公章,又擅自使用甲公司名称与乙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使不知蒋某离职的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是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如甲公司的名称具有一定影响,蒋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乙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亦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蒋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因此,蒋某需要承担向乙公司退还首付款30万元及赔偿利息的民事责任,视情节严重与否,还面临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或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
公司如何防范离职员工盗用公司名称招揽业务呢?建议如下:
(1)公司可以在员工离职的同时,向商业合作伙伴书面函告公司已终止对该员工的代理权,以避免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误认为该员工仍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
(2)一旦发现公司名称和信息被盗用,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关于公司名称和信息被盗用的严正声明,并且提醒广大投资者谨防不法分子盗用公司名称和信息非法开展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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