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老板来咨询小编,他想将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颠倒一下注册成为企业字号,这样可以么?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吧
1999年3月,A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奥×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消毒碗柜等)。2000年至2008年,A公司相继在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宣传“奥×厨”牌消毒碗柜的产品广告,并且开展各类品牌宣传活动。2009年8月,“奥×厨”牌消毒碗柜被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该省著名商标。
B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名称为东莞奥×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包括消毒碗柜、燃气灶、油烟机等。B公司产品上均有“东莞奥×厨”及“东范奥×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东莞奥×厨”字体较大。A公司认为,B公司在明知“奥×厨”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其注册成为企业字号,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请问: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本案涉及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B公司的“东莞奥×厨”字样与A公司注册的“奥×厨”商标高度相似,B公司将其突出使用于消毒橱柜,而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消毒橱柜;并且由于A公司注册商标属于该省著名商标,B公司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且在实际使用中故意突出使用“东莞奥×厨”字样,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般情况下,同行业之间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字号的情况较多,两者之间通常存在着竞争利害关系,侵权人实施此类侵权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通过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来占领市场份额,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预防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造成冲突的风险,建议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一方面要宾除“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要核实该名称是否已被其他业注册为商标,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旦遭受到此类侵害,企业应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2]32号)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①规定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某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修正,前述第五十二条已经调整为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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