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构成侵权么?今天就跟随银隆律所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A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成立于1995年。“好×福”牌饼干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年销售额超3亿元。从2015年开始,A公司每年在全国各地电视台发布广告约2000次,每年广告费数千万。2018年11月,A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仿冒“好×福”牌饼干的产品,除商品名称不同外,其商品包装、装渍、文字图案的使用和搭配与“好×福”牌饼干极为近似,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一般消费者以普通注意力容易混淆或误认。经调查,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是B公司。
2018年12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这种“搭便车”行为,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请问: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吗?
本案涉及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A公司为“好×福”牌饼干每年花费几千万元广告费在全国各地电视台发布广告,“好×福”牌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B公司在没有征得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包装、装潢、文字图案的使用和搭配与“好×福”牌饼干极为近似的产品,让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为是A公司的“好×福”牌饼干,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盗用企业的知名商品名称或者商标通常是制假售假以牟取巨额利润的惯用使俩。企业防范此类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公众更新自己的资料,出现疑似侵权产品时及时发布辟谣声明,以正视听。
(2)创新或升级防伪标识,使消费者更容易辨识商品真伪。
(3)一旦遭遇侵权损害时,及时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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